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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政章典 ● 研究生教育卷2016版

西南政法大学大学生自主创业基金管理办法

2016-10-31 17:31 来源: 校长办公室 浏览: 次

                                  (2015 年 1 月 14 日校长办公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促进就业创业体制、 激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鼓励和扶持我校学生 自主创业, 根据 《 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 创业工作的意见》 ( 教办 〔2010〕 3 号) 、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大学生自 主创业的意见》 ( 渝办发 〔 2009〕 72 号) 文件要求, 结合我校实际, 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自主创业是指大学生从事个体工商户、 开办法人企业或合伙企业组织。 第三条 学校设立自主创业基金, 用于扶持在校大学生创业, 帮助在校大学生解决创业初期资金不足的问题。

  第四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自主创业领导小组 ( 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 由校长任组长, 分 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及分管研究生教育工作校领导任副组长, 成员由财务处、 学生处、 研究生工作部、 纪检监察部门、 审计处、 团委主要负责人组成。 负 责审批自主创业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的使用及其它有关基金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大学生自主创业基金管理办公室 ( 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办公室) , 由财务处、 学生处、 研究生工作部、 纪检监察部门、 审计处、 团委等有关部 门人员组成。 负责筹集基金、 监管基金的使用及回收、 聘请专家论证大学生 自主创业项目、 制定和修改基金管理办法。 其日常事务由学生处负责。

  

  第二章  基金来源和扶持对象

  第六条  基金的来源

  ( 一) 学校专项拨款;

  ( 二) 学院出资;

  ( 三) 校友专项捐款;

  ( 四) 企事业组织、 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专项捐赠;

  ( 五) 扶持项目归还的基金;

  ( 六) 其他筹资渠道。 第七条  基金扶持对象和范围

  ( 一) 基金扶持对象须是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 且其为经营组织的法 人代表或工商组织负责人; 重点帮扶就业有困难并有自主创业意愿的毕业年 级学生, 且其在校期间无不良信用和违纪记录;

  ( 二) 创业项目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且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和市场潜力;

  ( 三) 创业基金申请人有一定的项目启动资金或相应的资金风险承受能力。 第八条   基金的使用

  ( 一) 学校设立 “ 大学生自主创业基金” 专用账户, 专款专用, 最大限度发 挥基金的扶持作用;

  ( 二) 基金以无息借款方式扶持创业项目, 创业项目扶持资金全部到账两年 后, 扶持对象按照约定方式归还;

  ( 三) 根据自主创业项目的规模大小, 扶持额度原则上一般项目不超过 1万 兀, 重点项目不超过 5 万兀;

  ( 四) 基金对每个创业项目的扶持额度不超过该项目投入的 50% 。

  

  第三章  基金的申请程序

  第九条  具备基金扶持对象资格的项目负责人在校期间均可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应 提交的材料包括:

  ( 一) 《 西南政法大学大学生自主创业基金申请表》 及家长知情同意书;

  ( 二) 大学生创业计划书;

  ( 三) 前期投资列表及证明材料;

  ( 四) 申请人身份证或学生证及法人营业执照; 以上材料经所在学院核实并同意后, 报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核。

  第十条  基金管理办公室初步考察、 论证、 筛选并组织专家就项目的内容、 开发能力、 技术关键、 经费偿还能力、 市场前景、 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可行性论证和 审核。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办公室根据专家组审核意见, 提出创业基金支持项目建议, 报领 导小组审批同意后, 由项目申请人与学校签订合同, 办理相关于续。

  

  第四章 基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基金扶持一个项目的时间一般不超过 2 年。 申请人须在扶持期内接受学校 对其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审核。

  第十三条  项目申请人因客观原因须对创业基金项目进行调整, 应向基金管理办公室 提出书面申请, 经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核, 报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执行。 未 经基金管理办公室批准导致项目发生重大变故的, 基金管理办公室有权单 方面要求收回所投入的资金。

  第十四条  资金到账后, 受扶持项目申请人应每半年向基金管理办公室书面汇报资金 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 对实施效果好的项目, 基金管理办公室可协助创业 者继续联系社会融资。

  第十五条  基金的使用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基金实行专款专用, 不得截留、 挤占、 挪用和浪费。 对于采取各种手段骗取基金行为的当事人, 将依法追究其 责任。

  第十六条  扶持项目归还的基金累积到下年度创业基金。 对于经营周期较长, 还款确 有困难的, 经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核, 报领导小组审批后可以延长还款期限。 但延长期最长一般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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