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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政章典 ● 研究生教育卷2016版

中共西南政法大学委员会关于引导和鼓励毕业生而向西部和基层就业实施办法

2016-10-31 17:34 来源: 校长办公室 浏览: 次

                     (2014 年 12 月 11 日第七届党委第 75 次常委会通过,2014 年 12 月 24 日公布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 引导和鼓励我校毕业生面向西部 和基层就业,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中的西部地区为四川省、 重庆市、 贵州省、 云南省、 西藏自治区、 陕西省、 甘肃省、 宁夏回族自治区、 青海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广西壮族 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等十二省份; 基层为农村乡镇、 中小城市街道社区和 县级以下 ( 不含县级) 党政机关、 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组织; 自主创业指 毕业生自筹资金、 技术, 组建公司、 成立合伙企业、 从事个体经营, 并取得 营业执照的就业形式。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中的优惠措施和奖励规定适用于毕业当年 6 月 30 日前参加 “ 全国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 “ 三支一扶” 计划及 “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特 设岗位” 计划等国家和地方组织的大学生志愿服务基层项目以及到西部和基 层就业及自主创业的我校全日制研究生、 本科应届毕业生 ( 定向生和委培生 除外) 。

  第四条  参加 “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 “ 三支一扶” 计划和 “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 教师特设岗位” 计划等国家和地方服务基层项目的毕业生, 应按协议完成服 务期; 到西部地区和基层就业的毕业生应认真履行就业协议, 其最低工作年 限应达到 2 年以上。

  

  第二章  宣传与引导

  第五条  各学院和有关职能部门应充分利用网络、 广播、 电视、 公告栏、 宣传栏、 政 策宣讲会等渠道, 深入宣传有关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和基层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让学生在选择就业去向时, 对西部和基层就业的相关政策有深入了解, 做出适合自己的选择。

  第六条  积极宣传我校毕业生在西部和基层就业的先进典型, 邀请西部和基层就业优 秀校友代表回校座谈, 制作典型人物的宣传资料, 积极引导我校毕业生树立 正确的成才观和就业观, 鼓励毕业生到西部和基层锻炼成才。

  第七条  各学院应开展毕业生基层就业意向调研工作, 深入了解学生在选择西部和基 层就业时面临的困惑, 结合学生自身情况及时给与引导与帮助。 对于有意向到西部和基层就业的毕业生, 各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应针对西部 和基层就业特点, 加强对学生就业能力的培养, 增强学生服务西部和基层的 能力。

  第八条  在西部和基层就业的毕业生服务期满后, 各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可根据毕业 生的实际情况, 为其提供就业信息和就业指导, 帮助他们选择适合自己的职 业方向。

  

  第三章  激励措施

  第九条 学校每年设立毕业生面向西部和基层就业专项奖励基金 50 万元, 对参加国家 和地方服务基层项目以及到西部和基层就业的毕业生给予精神和物质上的表 彰和奖励。

  第十条  对参加 “ 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 “ 三支一扶” 计划及 “ 农村义务教 育阶段教师特设岗位” 计划等国家和地方服务基层项目及到西部和基层就业 的毕业生, 学校授予其 “ 西南政法大学服务西部和基层优秀青年志愿者” 荣 誉称号, 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一条  对参加 “ 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 “ 三支一扶” 计划等国家服务基 层项目的毕业生, 每人奖励人民币 3000 元; 对参加 “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 师特设岗位” 计划及地方服务基层项目的毕业生每人奖励人民币 1000 元。

  第十二条  对非西部地区生源到西部地区和基层就业的毕业生给予奖励: 到西藏自治 区县及县级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奖励人民币 5000 元; 到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 青海省、 甘肃省、 贵州省县及 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奖励人民币 3000 元; 到西部其他省市的县级 以下 ( 不含县级) 基层单位和到非西部地区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奖励人民币 2000 元。

  对西部地区生源到其它西部地区和基层就业的毕业生 ( 指生源地与就业地 不属于同一区县) , 参照上述标准减半执行。

  第十三条 对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奖励人民币 1000 元, 符合条件的还可以申请学校的自 主创业基金。

  第十四条  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务 2 年以上的 “ 重庆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 “ 三支 一扶” 计划和 “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特设岗位” 计划等基层项目的本科 毕业生, 服务期满 3 年内报考我校硕士研究生的, 享受初试总分加 10 分的 优惠, 同等情况下优先录取; 到西部基层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服务 2年以 上的本科毕业生, 报考我校硕士研究生的,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五条 参加国家和地方服务基层项目以及到西部和基层单位就业的毕业生除享受 我校政策优惠和奖励外, 同时享受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政策。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十六条  毕业生向其所在学院提交志愿服务或面向西部和基层就业、 创业的证明, 填写 《 西南政法大学毕业生面向西部和基层就业登记表》 。

  第十七条 各学院将毕业生提交的相关材料汇总核实后报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 审核, 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确定初步表彰名单和标准, 公示后报学校党 委批准。

  第十八条  未按协议完成服务期的毕业生, 学校将收回奖励金并取消其他优惠政策; 拒不退回奖励金者, 学校不予办理调整改派于续。 对于在校期间恶意违反 就业协议或利用政策骗取奖励金者, 学校还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 处分, 并通报相关单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原 《 中共西南政法大学委员会关于进一步 引导和鼓励毕业生立足西部、 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办法》   ( 西政委发〔2007〕 46 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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