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设晋博士点培育学科暂行办法
(2011 年 4 月 27 日校长办公会通过)
第一条 为落实 《 西南政法大学 “ 十二五” 发展规划》 , 推动法学以外学科的建设, 促进法学为主、 多学科协调发展, 实现研究型高水平大学的建设目标, 根据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印发的 《 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 理办法》 ( 学位 〔2009〕 10 号) 的精神, 参照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 《 授予博 士、 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 ( 教研厅 〔2010〕 1 号) 的规定, 结合我校学科发展的现状及未来发展的实际需求, 制订本 办法。
第二条 为了汇聚优秀的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 吸引优质研究生生源, 促进法学以 外的一级学科迅速发展, 争取尽快获得博士学位授予权,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 条件的非法学学科, 可以作为学校的博士点培育学科进行建设。 博士点培育学科的设置与调整, 应当符合学校学科发展规划的要求, 遵循学 科发展规律, 有利于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 与国家经济、 社会发展对高层次 人才的需求相适应。
第三条 法学以外的学科申请作为博士点培育学科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一) 已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列为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 且下属二级学 科至少有 1 个是市级以上重点学科。
( 二) 已形成 4 个以上特色鲜明、 相对稳定的学科方向, 近五年在科学研究、 人才培养与社会服务方面对国家和区域经济建设、 社会发展有较大的贡献。
( 三) 学科队伍团结协作、 学风良好, 知识结构、 年龄结构、 职称结构合理。 梯队专职成员中至少有 8人具有博士学位, 具有博士学位的教授 ( 研究员) 达到一定数量, 能持续不断地开展高水平、 有特色的教学和研究工作。
( 四) 近五年在硕士研究生培养方面成绩显著, 累计授予硕士学位 10 人以上。
( 五) 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优势突出、 处于全国领先地位, 在五年规划期内有 望获得博士学位授予权。
第四条 申请作为博士点培育学科应遵循以下程序:
( 一) 申请学科结合本学科的特色和人才培养所具备的条件, 参照申报一级学 科博士点的最低要求, 就设置博士点培育学科的必要性、 可行性进行论证, 提交翔实的论证报告。
( 二) 申请学科将论证报告提交至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 表决通过后, 提交校学科建设办公室。
( 三) 校学科建设办公室组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听取答辩、 审议论证报 告、 评议、 表决等程序, 作出是否批准在法学一级学科下增设博士点培育学 科的决议。
第五条 对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博士点培育学科, 学校将采取以下措施 予以扶持:
( 一) 在法学一级学科下相关的二级学科单设研究方向自主招收博士研究生。 具体招生人数由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 二) 学校每年按照一定标准予以专项经费支持, 用于博士点培育学科建设和 博士生培养的相关事项支出。
( 三) 在高层次人才引进、 教师职称晋升、 教师出国进修或进行博士后研究、 各类人才工程人选的推荐等方面, 予以优先考虑。
第六条 博士点培育学科自设立之日起, 应当每年向校学科建设办公室提交学科建设 年度报告, 接受校学科建设办公室的检查和考核。 具体考核办法由校学科建 设办公室另行制定。
经检查和考核, 该学科在规划五年期满时不可能获得博士学位授权点的, 经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 取消其博士点培育学科的资格, 停止执行本 办法第五条的扶持措施。
博士点培育学科自设立之日起满五年未能获得博士学位授予权的, 本办法第 五条的扶持措施停止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校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