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2012 年 6 月 21 日校长办公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科管理,促进学科建设,根据教育部《国家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 行办法》(教研〔2006)3号) 、《重庆市高等学校市级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 法》(渝教研〔2006〕2号)和《重庆市高校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使用 暂行办法》( 渝教财〔2002〕32号)的规定,结合《西南政法大学“十二五”学科与专业建设发展规划》的精神和实现研究型高水平大学建设目标的实际需要,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科建设的中心任务是根据国家和重庆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贯彻主体学科 优先发展、关联学科快速发展、支撑学科同步发展的战略思路,瞄准学科发 展前沿,凝炼学科方向,构筑学科平台, 优化资源配置,不断增强学校学术 创新、高层次人才培养、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传承的能力。
第三条 学科建设的基本目标是汇聚和培养以学科带头人为核心的高层次人才队伍, 不断产出原创性高水平研究成果,提高学校科研创新能力和人才培养水平, 建成特色鲜明、优势突出、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体系。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科是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颁布的《 学位授予和人才 培养学科目录》 (2011 年) 中的一级学科以及按有关规定设置的二级学科。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对学科建设实行校、 院两级管理体制下的学科带头人负责制。
第六条 学校负责学科建设总体规划的制定、 学科队伍建设、 学科带头人的确定与任 期考核、 学科条件建设和经费投入、 重点学科中期评估和终期验收等宏观管 理, 完善管理机制, 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学校在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置学科建设委员会, 对学科建设工作进行全面指导。
校学科建设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
( 一) 审议学校学科建设规划、 实施方案和评估考核情况;
( 二) 审查新增重点学科和学位授权点的申报情况, 并形成关于申报顺序的 意见;
( 三) 研究并确定学科带头人推荐人选, 审议国家重点学科带头人候选名单并 向学校提出推荐人选;
( 四) 审议或者审定促进学科交叉融合、 协调发展的有关事项;
( 五) 讨论学校学科建设中存在的重要问题, 对学科建设的各项制度和措施提 出意见和建议;
( 六) 处理学校授权的其他事项。
学科建设委员会的运行, 按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校学科建设委员会下设学科建设办公室 ( 以下简称 “ 学科办” ) , 负责全校学 科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科建设办公室的具体职责是:
( 一) 草拟学校学科建设有关文件, 组织实施学校学科建设规划;
( 二) 组织开展国家重点学科的申报、 考核、 评估和验收工作; 组织学院开展 市级重点学科的申报、 考核、 评估和验收工作;
( 三) 组织学院开展新增学位授权点申报工作;
( 四) 督促学院执行学校学科建设管理制度, 在规定权限内配合财务处监督全 校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
( 五) 组织和协调对学科带头人的进选和考核工作;
( 六) 组织和协调对学科的考核工作;
( 七) 组织开展学科建设信息服务工作;
( 八) 处理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授权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 各学院负责本学院的学科建设工作。
学院在学科建设方面的具体职责是:
( 一) 根据学校学科建设发展规划, 组织本学院学科制定发展规划, 重组和优 化配置学院学科资源;
( 二) 在充分听取学科团队成员意见的基础上, 向校学科建设委员会推荐学科 带头人的人选, 批准由一级学科带头人提名的二级学科学位点负责人 ( 法学
学科除外) ;
( 三) 审定并组织实施本学院相关学科人才队伍建设方案;
( 四) 组织本学院相关学科开展国家和重庆市重点学科以及学位授权点的申报 以及接受考核、 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 五) 审定本学院相关学科制定的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管理细则、 年度预算和工 作计划, 并监督执行;
( 六) 对本学院相关学科提供经费等各项支持;
( 七) 组织落实学校部署的其他学科建设工作。
第九条 法学二级学科、 法学之外具有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予权的一级学科, 可以视 情况设学科秘书 1 人, 由具有一定学术专业水平的人员兼任, 在学科带头人 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本学科建设日常事务。
第十条 学科带头人全面负责本学科建设的规划、 组织、 协调和实施、 总结等工作。 学科带头人的具体职责是:
( 一) 组织本学科团队制定、 执行本学科的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 二) 制定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管理细则, 编制学科建设年度预算方案, 按规定 管理学科建设经费;
( 三) 组织开展科学研究、 学术活动和研究生培养工作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员的 进出站工作;
( 四) 组织本学科团队开展重点学科、 学位授权点的申报以及接受考核、 评估 和验收等工作;
( 五) 组织本学科团队总结学科建设情况, 撰写各类建设项目总结报告、 学科 建设年度总结以及年度学科经费使用情况分析报告;
( 六) 组织本学科团队落实学校、 学院部署的其他学科建设工作。
第三章 重点学科
第十一条 重点学科分为国家重点学科、 重庆市重点学科和校级重点学科。 除特别规定外, 国家重点 ( 培育) 学科、 重庆市立项建设重点学科, 分别 按国家重点学科、 重庆市重点学科管理。
第十二条 具有硕士学位授权资格的学科自然成为校级重点学科; 重庆市重点学科在 校级重点学科中进选申报, 国家重点学科在重庆市重点学科中进选申报。
第十三条 国家重点学科、 重庆市重点学科的建设周期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校级重点学科的建设周期一般为五年。
第十四条 重点学科的学科建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一) 学科方向凝练: 紧密结合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 高校创新能力 提升计划以及国家、 重庆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 围绕社会难点、 热点 及民生重大问题, 根据学科传统与优势, 凝练和确定学科特色研究方向, 努力开拓具有发展前景的跨学科或者交叉学科研究领域。
( 二) 学科队伍建设: 围绕学科特色研究方向构建学历、 学缘、 年龄、 职称 结构合理的学科梯队, 引进、 培养和稳定有学术发展潜力的学科带头人和 学术骨干, 推荐拟聘请的专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 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人 选; 组建并发展国家级或市级科研创新团队。
( 三) 科学研究: 围绕学科特色研究方向, 积极申报并按期完成省部级及以 上科研项目; 立项资助发表高水平的原创性科研成果; 举办高水平学术会 议, 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 四) 研究生教育: 开展研究生教育和教学改革, 推进研究生教育教材及其 他资源的建设, 积极申报并按期完成国家级和重庆市教学研究项目, 努力 争取国家级和重庆市教学成果奖励。
( 五) 学科平台建设: 围绕特色学科方向和学科队伍建设的特点, 建设有重 要影响的研究机构 ( 中心、 所、 院、) , 搭建体系化的科研平台。
( 六) 基础设施建设和网络平台建设: 开展图书资料、 科研设备、 实验设备 等方面的条件建设, 完善相关研究机构和优质课程教学团队等相关网络 平台。
第十五条 重点学科的学科建设目标是:
( 一) 国家重点学科: 保持国家重点学科地位, 在全国同类学科中处于领先 水平, 力争在国际同类学科中达到先进水平。
( 二) 国家重点 ( 培育) 学科: 确保通过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中期 检查和验收, 争取成为国家重点学科, 在全国同类学科中达到领先水平。
( 三) 重庆市重点学科: 保持重庆市重点学科地位, 在重庆市同类学科中处 于领先水平; 有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学科, 力争晋升为国家重点学科, 在全 国同类学科中达到先进水平; 没有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学科, 争取获得博士学位授权资格。
( 四) 重庆市立项建设重点学科: 确保通过重庆市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中期 检查和验收, 争取成为重庆市重点学科, 在重庆市同类学科中达到领先 水平。
( 五) 校级重点学科: 确保博士、 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建设工作满足上级文件 的各项要求, 力争成为重庆市重点学科。
第四章 学科带头人
第十六条 法学一级学科、 二级学科原则上分别设学科带头人 1名, 有特殊情况的, 经学校批准可设学科带头人 2 名。 法学学科之外的学科, 具有一级学科硕 士学位授权资格的, 设一级学科带头人 1 名; 不具有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 权资格的, 设二级学科带头人 1 名。
前款规定的学科带头人, 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的任职条件、 权限和程序进行 进选和确定。 法学学科之外具有博士或硕士学位授权资格的一级学科带头人可以提名二 级学科学位点负责人 1 名, 经学院批准后协助其工作。 二级学科学位点负 责人的任期和职责由学科带头人确定。 学科带头人的任期与所在重点学科的建设周期相同。
第十七条 学科带头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 一) 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能够领导所在学科进行科学 规划、 有效建设;
( 二) 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大的学术影响, 政治素质、 学 术道德和诚信记录良好;
( 三) 具有正高职称或者同时具有博士学位和副高职称, 且在编、 在岗;
( 四) 在具有博士学位授权资格的学科担任带头人的, 原则上应具有博士生 指导教师资格; 在具有硕士学位授权资格的学科担任带头人的, 原则上应 具有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
( 五) 身体健康, 在任期间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 六) 在学校近三年的年度岗位考核中被评为合格以上。 新获得博士或硕士学位授权资格的学科, 在没有正式进选学科带头人之前,由申报学位授权点的领衔者担任带头人。 第十八条 初任学科带头人原则上不超过 55 周岁。
教授年满 60 周岁、 副教授年满 57 周岁, 不再继续担任有硕士学位授权资格 学科的带头人。
教授年满 65 周岁, 不再继续担任有博士学位授权资格学科的带头人。 国家重点学科确有特殊情况的, 经学院同意、 学校批准, 其学科带头人可 以延长任期至 67 周岁。
第十九条 学科带头人因疾病、 退休、 出国、 工作调动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 可以主动申请辞去学科带头人职务; 本人未申请辞职的, 学院或者学校按 照本办法第六条、 第八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予以 调整。
第五章 学科建设经费
第二十条 学科建设经费是指用于校级以上重点学科建设与发展的专项经费。 学科建设经费包括中央和重庆市有关部门拨付的专项经费、 学校及学院投 入的学科建设经费、 社会捐赠的专门用于学科建设的资金等。
第二十一条 中央和重庆市拨付的学科建设专项经费, 由学校按照专项经费来源的有 关政策、 财务两级管理制度拨付给相关学科。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国家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对市级以上重点学科提 供配套建设经费, 并根据学校发展规划、 学科建设目标和任务、 学科队 伍的规模和结构以及学科评估或考核结果, 对各重点学科提供必要的建 设经费。
对上一周期或年度学科建设成绩显著的学院和学科, 学校在资源配置上 予以倾斜。
第二十三条 学院应当根据学校确定的学科建设经费投入制度以及本学院学科建设的 需要, 预算一定比例的自主经费用于开展重点学科建设。
第二十四条 学科建设经费按照自然年度办理预算和结算。 对中央和重庆市拨付的学科建设专项经费以及学校投入的学科建设经费, 学校按照 “ 包干使用, 超支不补、 结余转入下年继续使用” 的原则于每 年年初核拨, 年末办理结算, 但学校在下达专项学科建设任务时对学科
建设经费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各学科应当在每年年初根据学校规定向学科办提交经所在学院审定的学 科建设年度预算, 并附明确、 具体的年度工作计划; 经校财务处审查、 学校批准后, 由学校向学院拨付学科建设经费。
第二十六条 学科建设经费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设置专用户头管理, 专款专用, 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 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七条 中央和重庆市拨付的学科建设专项经费以及学校投入的学科建设经费的 使用, 除遵守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外, 还应当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 一) 本着公开、 民主、 科学的原则, 在保证学科组集中管理需要的同 时, 兼顾在学科团队成员间的合理配置;
( 二) 符合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对经费管理的要求, 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科 带头人、 学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 研究生指导教师和学科团队其他成员 的积极性, 有利于提高学科建设的实效;
( 三) 大力提倡协同创新, 鼓励学科之间成员的交叉与协作, 充分调动其 他相关学科成员积极支持本学科建设的积极性;
( 四) 利用学科建设经费购置设备、 设施, 应符合学校资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科建设经费具体分为学科日常运行经费、 团队建设经费、 科学研究与
学术交流经费、 人才培养经费、 学科平台建设经费和社会服务资助经费。 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以上重点学科日常运行经费一般不得超过学科建设经费的 5% , 校
级重点学科日常运行经费不得超过学科建设经费的 10% 。 学科日常运行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 一) 制定学科发展规划、 年度预算、 工作计划与总结等工作经费;
( 二) 学科评估、 学科考核等经费;
( 三) 根据学校和上级部署, 申报省部级以上奖项或教学科研项目的补助 经费;
( 四) 学科宣传经费;
( 五) 基于学科建设需要而必须开支的咨询费和接待费。
( 六) 其他必要的公共支出。
第三十条 团队建设经费一般不得超过学科建设经费的 30% , 其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 一) 引进人才专项资助经费;
( 二) 学科成员参加国内外培训或进修访学经费;
( 三) 学科科研创新团队建设经费;
( 四) 博士生导师业务经费;
( 五) 学科带头人业务经费;
( 六) 其他以学科团队名义开展学术活动的经费。
由学科经费资助组建的科研创新团队, 由科研处按照学校科研创新团队管 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有博士学位授权资格的法学二级学科, 可以根据年度经费和学科队伍情 况, 按照以下标准列支博士生导师业务经费, 用于本人及其指导的研究 生的科学研究活动:
( 一) 国家重点学科带头人每年不超过 3 万元, 其他博士生导师每年不超 过 2 万元;
( 二) 重庆市重点一级学科下的二级学科带头人每年不超过1. 5 万元, 其 他博士生导师每年不超过 1 万元;
( 三) 校级重点学科博士生导师每人每年不超过 8 千元。
第三十二条 法学学科以外有硕士学位授权资格的学科, 可以根据年度经费和学科队 伍情况, 按照以下标准列支学科带头人业务经费, 用于本人及其指导的 研究生的科学研究活动:
( 一) 有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资格的重庆市重点学科带头人, 每年不超 过1. 5万元;
( 二) 有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资格的校级重点学科带头人, 每年不超过
1 万元;
( 三) 没有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资格、 但有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资格 的学科带头人, 每年不超过 8 千元。
第三十三条 科学研究与学术交流经费不得少于学科建设经费的 30% , 其使用范围主 要包括:
( 一) 国家级重大项目培育费;
( 二) 高水平论文立项资助费;
( 三) 学术专著、 译著、 讲演录等著作出版资助费;
( 四) 以书代刊系列出版物专项资助费;
( 五) 学科主办或承办的学术会议经费;
( 六) 学科成员国内外学术交流经费;
( 七) 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举办学术讲座、 实务讲座经费。 市以上重点学科用于国际学术交流或者举办国际学术会议的经费, 平均 每年不得少于学科建设经费的 10% 。
第三十四条 学科立项资助的项目, 由学科带头人签字、 学院审查同意后, 报校科研 处审定, 纳入校级科研项目统一管理, 同时送学科办、 财务处备案。 项 目负责人完成项目后, 凭结项成果和立项文件报销资助费用。
第三十五条 人才培养经费不得少于学科建设经费的 20% , 其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 一) 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经费;
( 二) 研究生科研创新资助经费;
( 三) 研究生精品教材和学位课程建设经费;
( 四) 研究生教育改革项目资助经费;
( 五) 研究生专业实习补助和工作经费;
( 六) 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工作经费;
( 七) 研究生学术论坛、 学术沙龙等学术活动经费。 第 ( 二) 项纳入科研处研究生科研创新资助计划。
第三十六条 重庆市以上重点学科社会服务资助经费和学科平台建设经费一般不得超 过学科建设经费的 15% , 校级重点学科社会服务资助经费和学科平台建 设经费一般不得超过学科建设经费的 10% 。
社会服务资助经费用于资助发布重大问题系列研究报告或者上级有关部 门专项委托项目。
学科平台建设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 一) 博士点、 硕士点 ( 不含学校自主设置二级学科) 申报与建设经费;
( 二) 依托于学科的特色研究机构 ( 国家级、 市级和校级) 建设与维持 经费;
( 三) 国家重点学科申报专项经费;
( 四) 重点学科网络维护和建设经费。 第三十七条 使用学科建设经费, 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次性开支在 3 千元及以下的, 由学科带头人审批;
一次性开支超过 3 千元、 在 5 万元以下的, 由学科带头人及所在学院负 责人审批;
一次性开支超过 5 万元、 在 10 万元以下的, 由学科带头人及所在学院负 责人审签后, 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一次性开支超过 10 万元的, 由学科负责人及所在学院负责人审签后报校 长审批;
学院负责人报销自己经于使用的学科建设经费的, 按照上述审批权限, 由学科带头人或学院其他负责人审签后, 报分管校领导或校长审批; 学院负责人同时担任学科带头人的, 由学院其他负责人审签后, 按照上 述审批权限, 报分管校领导或校长审批。
第三十八条 每年年末, 学科带头人应当向学科团队成员公布上一年度学科经费使用 情况, 分析经费使用效果, 并向学院提交年度学科经费使用情况分析报 告。 该报告经学院核实后提交学科办、 财务处备案。
未提交上一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分析报告的学科, 学校停止拨付该学科当 年的学科建设经费。
第六章 考核评估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重点学科的建设情况依据学科建设目标进行中期评估和终期验收。 重点学科建设目标的实现情况与学科建设经费的投入与拨付挂钩。 对中 期评估不合格的学科, 减少或暂停建设经费投入; 对终期验收不合格的 学科, 停止拨付学科建设经费。
第四十条 学校和学院应当根据学科建设目标和学科年度工作计划, 对学科带头人履 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职责情况分别进行任期考核和年度考核。 对学科带头人的任期考核, 由学科办组织进行; 对学科带头人的年度考核, 由所属学院组织进行, 考核情况和结果报学科办备案。 对学院组织考核的 情况, 学科办可以进行抽查。
第四十一条 学科带头人的任期考核结果, 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考核合格者, 在符合 本办法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前提下, 可以继续担任学科带头人; 考核不合格者, 不得继续担任学科带头人。
第四十二条 学科带头人的年度考核结果, 分为优秀、 良好、 合格、 待定和不合格。具体考核标准和办法由学院制定。
第四十三条 学科带头人的考核结果由学科办存档, 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学科带头人在考核中故意伪造数据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原 《 西南政法大学学科建设管理 办法》 ( 西政校发 〔2009〕 244 号) 以及 《 西南政法大学学科建设经费使 用管理办法》 ( 西政校发 〔2007〕 183 号) 同时废止; 学校在本办法施行 前颁布的其它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