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2016 年 4 月 1 日校长办公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 形成激励研究生进行科研创新的培养机制, 充 分调动研究生参与科研创新的积极性, 根据 《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 金实施办法》 、 《 西南政法大学优秀博士、 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 、 《 西南政 法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等文件精神, 结合我校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校研究生, 但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的除外。
第三条 研究生科研成果奖励包括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奖和研究生其他科研成果奖 两类。
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奖的奖励范围是为攻读我校硕士、 博士学位而形成的研 究生学位论文。
研究生其他科研成果奖的奖励范围为在我校求学期间、 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 位, 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名义发表的学术论文及译文。 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及译文时与本校老师 ( 含兼职导师) 合作、 排名在前三 位以内, 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奖励标准除以作者总人数后的金额予以 奖励。
第四条 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奖以及研究生在校定 C 类 ( 含) 及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 文的, 由学校予以奖励。
前款规定以外的研究生科研成果, 是否奖励以及奖励范围, 由学院自主决定, 但学院对研究生发表论文、 译文的奖励标准不得高于本办法规定的 C 类 ( 含) 期刊论文的奖励标准。
第二章 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奖
第五条 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评选条件及程序, 按照 《 西南政法大学优秀博士、 硕 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 执行。
第六条 博士学位论文被评为重庆市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 对其作者奖励 8000 元; 博士学位论文获得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名奖的, 对其作者奖励 10000 元; 博士学位论文被评为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 对其作者奖励 50000 元。
第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被评为重庆市级及以上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 对其作者奖励5000 元。
第八条 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奖由学校根据上级教育管理部门下发的获奖名单拨付给 获奖者所在学院, 由学院发放给获奖者本人。
第三章 研究生真他科研成果奖
第九条 科研成果的奖励标准:
校定 A 类期刊论文每篇奖励 30000 元; 校定 B 类期刊论文每篇奖励 20000 元; 校定 C 类期刊论文每篇奖励 5000 元; 译文按上述标准的 50% 进行奖励。
第十条 申报科研成果奖的研究生, 应当填写 《 研究生科研成果奖申报表》 , 连同科研 成果原件、 复印件及其清单交所在学院审核, 学院应当认真审核科研成果的 发表时间、 署名次序等。 学院将审核后的名单汇总后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 核, 经学校批准后按规定给予奖励。
奖项评选中涉及科研成果的认定工作, 由科研处负责。
第十一条 研究生科研成果奖评选工作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组织。 评选次数为每 年一次, 时间为每年四月, 参评的科研成果发表时间应当在评选申报截止 日前一年内。
第十二条 申报人必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如发现已获奖的科研成果有剌窃、 作假、 失实等情形之一的, 由学校取消其所获奖励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同一成果符合不同奖励标准或多次获奖的, 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一 次奖励, 奖励金额不重复计算; 已经按照较低级别的奖励标准发放奖金的, 在更高奖次评定后, 按最高奖励等级标准补足奖励金额。
第十四条 科研成果的期刊分类以 《 西南政法大学期刊分类办法》 为准, 其他科研成 果以 《 西南政法大学科研成果登记与认定办法》 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及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