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办法 ( 试行)
(2013 年 10 月 23 日校长办公会通过, 2014 级-2016 级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 潜心科研、 勇于创新、 积极进取, 在全面实行研究 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我校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 全面提高我 校研究生培养质量,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 关于完善研究 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 ( 财教 〔 2013〕 19 号) 以及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 发 《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 财教 〔2013〕 219 号) , 结合 我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金的来源包括: 上级财政拨款、 学费收入和学校筹资( 含社会捐赠) 。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适用于录取类别为非定向就业的中国籍在校全日制硕士研 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全额奖学金、 新生奖学金和综合奖学金三类。 全额奖 学金授予科研创新潜力大、 特别优秀的硕士、 博士研究生; 新生奖学金授予 入学考试成绩优异的研究生; 综合奖学金授予在校期间综合表现优异的研 究生。
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 “ 公平、 公正、 公开” 的原则, 按照 “ 学 科推荐、 学院评审、 学校审定” 的程序进行, 宁缺毋滥。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评定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学科与导师的意见。
第二章 全额奖学金
第六条 奖励额度及评定比例
根据学校博士研究生、 硕士研究生各学科当年学费标准, 奖励在读期间全部 学费, 按学年平均发放。
评定比例不超过当年招生总人数的 10% ( 不含优秀本科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 究生获得全额奖学金人数) , 并向国家重点学科和省部级重点学科招收的研究 生适度倾斜。 具体的评定人数由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根据当年报考生源 情况和上级招生文件精神, 结合招生学院和学科组的意见加以确定。
第七条 评定条件
( 一) 博士研究生全额奖学金评定重点考虑的因素 全额奖学金只能授予与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的专业 ( 指二级学科) 全日制硕 士毕业、 科研成果突出、 研究计划或思路明确、 学术发展潜力较大的博士生。 学科组、 学院在招生录取过程中确定奖学金人选时, 应当重点考虑以下因素: 1.拟录取博士生的入学考试成绩加权后的排序;
2.拟录取博士生的已有科研成果以及参与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情况;
3.拟录取博士生的专业功底、 思维能力和学术潜力;
4.外语水平。
( 二) 硕士研究生全额奖学金评定的具体条件
1.优秀本科生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
2. 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与复试加权排序名次在本专业本复试组 10% 以内 的学术型硕士学位研究生 ( 不含校外调剂录取的研究生) 。
第八条 全额奖学金的确定
享受全额奖学金的人数由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根据当年生源情况以及学 科建设需要分配给招收研究生的学院或者学科。
学院根据学科组在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时的建议, 以及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 初试、 复试加权总排序, 在本院招收的研究生中具体确定获奖研究生人选, 报分管校领导审定, 并在拟录取结果中明确告知拟录取的研究生。 获得全额奖学金的研究生在读期间不再参评新生奖学金和综合奖学金。
第九条 全额奖学金的停发及退还
研究生在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取消其全额奖学金资格或停止发放全额 奖学金:
( 一) 研究生新生放弃入学资格或未按期办理报到注册于续的, 取消其全额奖 学金资格;
( 二) 在读研究生未按期报到注册的, 停发当年全额奖学金;
( 三) 在读研究生提出退学申请的, 停发当年及以后年度全额奖学金, 当年已 经发放的, 予以收回;
( 四) 研究生在读期间必修课或选修课未达及格标准的, 停发当年及以后年度 全额奖学金, 当年已经发放的, 予以收回;
( 五) 博士生综合考试成绩不合格或未通过中期筛选的, 以及硕士研究生未通 过中期筛选的, 停发当年及以后年度全额奖学金, 当年已经发放的, 予以 收回;
( 六) 研究生在读期间如有抄袭、 剽窃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等行为, 停发当年 及以后年度全额奖学金, 当年已经发放的, 予以收回;
( 七) 因违规、 违纪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研究生, 从处分决定正式生效之日起 停发当年及以后年度全额奖学金, 当年已经发放的, 予以收回。
第三章 新生奖学金
第十条 奖励额度及评定比例
根据学校公布的博士研究生、 硕士研究生各学科当年学费标准, 奖励第一学 年学费, 一次性发放给获奖新生。
评定比例不超过当年招生总人数的 50% , 并向国家重点学科和省部级重点学 科招收的研究生适度倾斜。 具体的评定人数, 由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根 据当年报考生源情况和上级招生文件精神, 结合招生学院和学科组的意见加 以确定。
第十一条 评定条件
( 一) 博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评定重点考虑的因素 新生奖学金只能授予与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的专业 ( 指二级学科) 全日制 硕士毕业、 科研成果突出、 研究计划或思路明确、 学术发展潜力较大的博 士生。
( 二) 硕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评定的具体条件 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与复试加权排序名次在本专业本复试组 50% 以内的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 不含校外调剂录取的研究生)。
第十二条 新生奖学金的确定
享受新生奖学金的人数和确定程序按本办法第二章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研究生放弃入学资格的或未按期办理报到注册于续的, 取消新生奖学金 资格。
第四章 综合奖学金
第十四条 等级和评定比例
( 一) 博士研究生综合奖学金的等级和评定比例
1.一等奖金额为两年学费, 评定比例不超过各学科当年招生人的 10% ;
2.二等奖金额为一年学费, 评定比例不超过各学科当年招生人数的 20% ;
3. 三等奖金额为一年学费的 50% , 评定比例不超过各学科当年招生人数 的 30% 。
博士研究生综合奖学金以博士研究生综合考核成绩、 科研成果与科研项目 为重点考核要素。
( 二) 硕士研究生综合奖学金的等级和评定比例
1.一等奖金额为两年学费, 授予第一学年综合测评排名本学院本学科前
10% 的三年制硕士研究生;
2.二等奖金额为一年学费, 授予第一学年综合测评排名本学院本学科前11% 30% 的三年制硕士研究生, 以及第一学年综合测评排名本学院本专 业前 10% 的两年制硕士研究生;
3. 三等奖金额为一年学费的 50% , 授予第一学年综合测评排名本学院本学 科前 31%— 60% 的三年制硕士研究生, 以及以及第一学年综合测评排名本 学院本专业前 11% —30% 的两年制硕士研究生。 以上综合测评排名不含全额奖学金获得者。
第十五条 除获评全额奖学金以外的研究生均可参加综合奖学金评选, 应具备以下 条件:
( 一) 热爱祖国,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二) 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 三) 勤奋学习, 努力掌握专业知识, 学习成绩优秀, 有科研创新能力或社 会实践能力;
( 四) 诚实守信, 道德品质优良, 在读期间无抄袭、 剌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和 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六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取消综合奖学金的参评资格:
( 一) 申请奖学金当年未完成报到注册于续的;
( 二) 在读期间必修课与选修课有重修或补考记录的;
( 三) 受到学校纪律处分, 或者受到行政处罚、 刑事处分, 或者因涉嫌犯罪 正在被追究的;
( 四) 在申请综合奖学金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 弄虚作假的, 一经发现, 即 取消参评资格, 并由学院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将其行为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 五) 经济困难研究生学生申请学费减免且己获得批准。
第十七条 综合奖学金的评定组织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作为研究生综合奖学金评定工作的主管部门, 指导和检 查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和落实情况, 统筹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 工作的组织实施、 审核、 终评等工作。
各二级学院设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 研究生导师、 行政管理人员、 学生代表任委员等 5 ~ 7 人组成, 负责本单位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 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八条 综合奖学金的评定程序
同一年级的研究生在读期间只能参评一次综合奖学金, 于第二学年第二学 期进行。
各学院每年 3 月开展研究生综合奖学金申报、 评定和公示工作。 学院确定 获奖学生名单后, 应在学院进行不少于 3 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 提交学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核, 审核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2 个 工作日的公示。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根据学校批准的综合奖学金获奖名单制作获奖证书, 报 财务处办理相应于续。 学院应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的情况记入学生学 籍档案。
第十九条 综合奖学金的异议处理
对综合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 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研究生奖 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 学院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如申诉人对学院 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 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 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相关管理工作人员和研究生导师在研究生奖学金评定过程中, 应坚持公正、 公平、 公开、 择优的原则,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 杜绝弄虚作假。 违反公平原则和职责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 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及聘任合同 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须依据本办法, 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研究生学 业奖学金评定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部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4 级研究生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