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国际交流专项奖学金实施办法
(2016 年 1 月 19 日校长办公会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办学, 全面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 西南政法大学博 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 和 《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 , 结合 我校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读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但不包括下列研究生:
( 一) 在职法律硕士研究生;
( 二) 公共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 ( MPA) ;
( 三) 参加单独考试被录取的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
( 四) 政法干警招录体制改革试点班法律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 学校设立研究生国际交流专项奖学金, 作为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一种形式, 并分为以下等级:
( 一) 特等奖, 每人 10 万。 适用于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资助以及外国政 府互换奖学金 ( 根据与中国政府签订协议) 全额资助到国外著名高校或科研 机构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
( 二) 一等奖, 每人 5 万。 适用于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资助到国外著名高 校或科研机构攻读硕士学位、 自行成功申请到国外著名高校或科研机构攻读 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访学 1 学年以上 ( 含 1 学年) 的研究生。
( 三) 二等奖, 每人 3 万。 适用于到国外著名高校或科研机构访学, 或者到相 关国际组织实习实训、 担任志愿者 5 个月以上 ( 含 5 个月) 的研究生。
( 四) 三等奖, 每人 1 万。 适用于到国外著名高校或科研机构进行短期交流学 习、 参加国际学术会议、 担任国际学术活动志愿者等项目的研究生。
其中, 特等奖、 一等奖的奖学金全部由学校奖励, 二等奖、 三等奖的奖学金由 学校奖励 50% , 学院自筹经费奖励 50% , 学院自筹经费在财务处核准的比例范 围内, 从人才培养经费、 学科建设经费及中央财政支持的学科建设经费中列支。
第四条 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 一) 思想品德条件: 热爱祖国,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 和校规校纪, 品行端正, 诚实守信;
( 二) 学业条件: 至少完成第一学年的课程学习任务, 所有考核成绩合格, 外 语水平达到六级以上, 无补考或重修记录;
( 三) 年龄条件: 硕士研究生在申请时年龄不超过 30 周岁; 博士研究生在申 请时年龄不超过 40 周岁。
同等条件下, 学业成绩优秀、 科研能力或实践能力较强的, 优先考虑。 学院 可以在本条规定基础上对申请人提出更高的条件要求。
第五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参加出国留学项目的申请:
( 一) 有抄袭、 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 二) 受到校级通报批评、 行政处罚、 刑事处分及因涉嫌犯罪正在接受调 查者;
( 三) 超过标准学制的研究生 ( 以 《 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 和 《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为依据) ;
( 四) 学籍状态处于休学、 保留学籍者;
( 五) 有其它不宜参加国际交流的情况者。
第六条 研究生国际交流专项奖学金的选拔应遵循 “ 公开、 公平、 公正” 的原则, 采 取 “ 个人申请、 学院评审推荐、 研工部审核、 学校审批” 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国际交流专项奖学金由研工部统筹, 会同研究生部、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各 学院共同负责, 具体职责如下:
( 一)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1.统筹研究生国际交流专项奖学金的实施, 根据本办法指导学院制定实施 细则;
2.根据当年预算, 会同研究生部提出研究生国际交流专项奖学金年度分配 方案;
3.组织获奖研究生签署 《 西南政法大学资助在读研究生国际交流协议书》 , 负责研究生国际交流专项奖学金的发放;
4.指导学院开展国际交流专项奖学金的宣传评比, 督促学院加强对获奖研究 生在境外期间的思想政治教育及日常管理工作;
5.其他实施过程中需协调统筹的事项。
( 二) 研究生部
1.根据当年研究生结构、 人数及各学科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等情况, 协助完成 国际交流专项奖学金分配方案;
2.拟定 《 西南政法大学资助在读研究生国际交流协议书》 中各类交流项目的 学业要求;
3.指导学院审查归国研究生学业任务完成情况;
4.负责学分认定及请假等相关于续的办理完善。
( 三)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1.负责国际交流项目的组织及宣传工作;
2.负责组织或协助办理出国的相关于续;
3.负责对获奖研究生开展外事纪律及相关安全教育;
4.负责与国际交流项目所涉及国外高校或国际机构进行必要联系。
( 四) 学院
1.具体负责 《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国际交流专项奖学金实施办法》 及各类交 流项目的宣传;
2.具体负责本学院国际交流奖学金的评选及申诉处理;
3.组织、 指导学生完成申报事项及各类于续办理;
4.负责对获奖研究生的思想、 安全、 纪律教育及学业检查;
5.审核本学院结束国际交流归国研究生的任务完成情况。
第八条 每年初, 研工部会同研究生部根据当年预算、 研究生结构和人数以及各学科 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等情况, 提出年度研究生国际交流专项奖学金分配方案, 报学校批准后向学院下达国际交流专项奖学金额度和推荐指标。 每年 10月, 根据各学院的经费使用情况统筹使用剩余资金, 并将使用情况作为下一年度 拨付经费的参考因素。
第九条 各学院接到学校下达的国际交流专项奖学金额度和推荐指标后, 组织本院学 生申请。 申请人填写 《 西南政法大学选拔在读研究生国际交流申请表》 , 连同 以下材料向学院提出申请:
( 一) 载有硕士、 博士阶段所修课程的成绩单, 有海外学位者应提交由中华人 民共和国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评估认证意见;
( 二) 国外学校的录取通知及境外访学、 实习实训、 短期交流、 参加国际学术 会议等项目的相关通知及证明材料;
( 三) 科研成果、 科研项目、 实践经历的相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 四) 外语水平相关证书;
( 五) 学院政审意见。
第十条 各学院应制定研究生国际交流专项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明确评审标准和评 审程序等事项, 报研工部、 研究生部备案, 并组建由导师、 辅导员、 学院领 导和研究生代表组成的 “ 国际交流专项奖学金” 评审小组, 对申请人是否符 合条件进行全面审查, 根据当年经费预算、 申请人数等情况择优推荐获奖人 选。 申请人的导师及所在学院应在 《 西南政法大学选拔在读研究生国际交流 申请表》 签署是否推荐该生的意见。
第十一条 学院对推荐获奖人选进行公示, 公示期为 5 天。 公示期内如有异议, 由学 院负责调查处理并报研工部备案。 公示无异议后将获奖人选报研工部审核 及学校审批, 确定其获奖资格。
第十二条 获得国际交流专项奖学金的研究生, 应与学校签订 《 西南政法大学资助在 读研究生国际交流协议书》 , 对资助期限、 资助标准、 学习纪律要求、 须达 到的学业标准、 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进行具体约定。
第十三条 获奖研究生在留学期间发生第五条第一、 二款所列情形之一的, 其与学校 签署的 《 西南政法大学资助在读研究生国际交流协议书》 自动终止, 获奖 研究生应返还学校此前发放的奖学金并赔偿由此给学校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十四条 获奖研究生归国后应按 《 西南政法大学资助在读研究生国际交流协议书》 规定事项的完成情况形成书面报告, 报学院审核。 经学院审核、 研究生部 核准的报告, 交研工部备案。
第十五条 研究生由于自身原因未达到 《 西南政法大学资助在读研究生国际交流协议 书》 中规定任务要求的, 应终止执行协议, 并返还学校此前发放的奖学金。 学校可酌情考虑减少该研究生所属学院的推荐名额。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约定的相关事宜, 由研工部、 研究生部参照 《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 研究生管理规定 ( 试行) 》 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研工部、 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