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 试行)
(2013 年 10 月 23 日校长办公会通过)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 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 见》 ( 财教 〔2013〕 19 号) 精神和 《 西南政法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 结合我校研究生工作实际情况,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研究生均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三条 研究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 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二)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需其法定监护人书 面同意;
( 三) 诚实守信, 遵纪守法, 无违法违纪行为;
( 四) 学习刻苦, 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 五) 因家庭经济困难, 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 本费用 ( 包括学费、 住宿费、 基本生活费) ;
( 六) 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我校研究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按如下程序办理, 由经办银行审核后决定是否 同意贷款:
( 一) 借款学生提交书面申请;
( 二) 学院审查;
( 三)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复查;
( 四) 贷款银行审核;
( 五) 贷款申请人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
第五条 研究生在毕业或终止学业时应当与经办银行签订 《 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合同》 后, 学校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研究生如发生转学、 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等情况时, 必须还清所借贷款或签订 还款合同后, 学校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研究生如自费出国留学, 必须还清全部国家助学贷款, 学校方可办理相关 于续。
第六条 还款协议由银行审核签章后, 一份银行留存, 一份借款人留存, 一份交学院 放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七条 除 《 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 中规定的违约情况外, 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同 样视为违约:
( 一) 公派出国无故不按时返校且未还清贷款本息;
( 二) 蓄意逃避银行债务, 不按贷款合同约定及时向经办银行通报工作单位、 联系地址的变动情况, 使银行贷款形成风险;
( 三) 未提出展期申请或展期申请未获批准, 贷款到期后逾期一年尚未还清贷 款本息。
第八条 如借款研究生违约, 学校将在校内予以通报, 或通过校园网公布相关情况, 并视情况决定是否通知其所在单位。
第九条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须协助经办银行做好贷款工作, 职责如下:
( 一)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1.协助经办银行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及办理工作;
2.协助经办银行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好还款计划是制订、 还款协议的签订 等工作;
3.积极配合经办银行催收贷款, 负责对违约借款研究生执行本细则第八条相 关规定;
4.组织、 督促学院开展多种形式的诚信教育, 强化借款研究生诚实守信、 如 期还款的信用观念。
( 二) 研究生部
1.借款研究生出现休学、 退学、 出国、 被开除学籍、 失踪、 死亡等不能正常 完成学业的情况及转学、 升学等变动情况时, 应及时书面通知党委研究生工 作部及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借款研究生毕业时与经办银行签订还款协议、 制订还款计划后, 方可为其 办理毕业于续。
( 三) 学院
1.积极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及申请工作, 做好申请人资格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完整性的审查工作;
2.在借款合同订立后, 及时将借款合同存入学生档案, 并通知研究生家长或 法定监护人, 使其知悉贷款情况, 督促并支持借款研究生偿还贷款;
3. 强化对贷款研究生的贷后管理, 加强诚信教育。 第十条 本细则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 2014级研究生起开始执行, 本细则中未做出明确规定的事项按《 西南政法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