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试行办法
(2013 年 10 月 23 日校长办公会通过)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 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 根据 《 财政部 国家发展 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 ( 财教 〔2013〕 19 号) 以及财政部 教育部 《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 财教 〔2013〕 220 号) 精神,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评审和发放应严格执行国 家、 地方及学校相关规定, 杜绝弄虚作假。
第三条 发放对象为录取类别为非定向就业的中国籍在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 究生。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12000 元, 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 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6000 元。 分为 10 个月发放, 博士研究生 1200 元 / 生· 月, 硕士研究生 600 元 / 生·月。
第五条 凡享受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 一) 完成报到注册于续, 取得研究生学籍;
( 二) 热爱祖国,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三) 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 四) 勤奋学习, 努力掌握专业知识, 有学术发展潜力;
( 五) 诚实守信, 道德品质优良, 无抄袭、 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和违法违纪 行为。
第六条 助学金的发放
( 一) 每学年发 10 个月, 按月发放。 财务处根据各学院提供的符合发放条件 的研究生名单, 每月将助学金发至研究生本人的本地银行卡中。
( 二)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 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 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停发助学金: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停发助学金
( 一) 欠缴学费、 住宿费的研究生, 助学金暂停发放, 从缴清学费和住宿费之 日起发放;
( 二) 对在课程学习期间未按规定程序请假而离校, 时间超过一个月的研究 生, 离校期间停发助学金, 返校后视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发放;
( 三) 己办理休学于续的研究生, 自休学次月停发助学金, 复学后次月恢复 发放;
( 四) 己办理退学于续的研究生, 自退学于续办理完成的次月停发助学金;
( 五) 对综合考试不合格的博士研究生和中期筛选不合格的硕士研究生, 自成 绩公布之月起停止发放助学金;
( 六) 对延期答辩的研究生, 自标准学制截止月起停发助学金;
( 七) 对受学校留校察看以上纪律处分的研究生, 从处分决定正式生效之月起 停发助学金。
停发的助学金不再补发。
第八条 助学金的审核
学院负责审查本学院研究生助学金的停发情形并确定当月发放金额, 每月将 相关材料报送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汇总审核。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将通过审核的 学生名单报送校财务处, 财务处按相关程序办理发放事宜。
第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 2014 级研究生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