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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教职工考核办法

2014-05-04 10:00 浏览: 次

各党总支(直属支部)、各学院、处(部、办)、图书馆、信息中心、法研所、期刊编辑部、校医院、工会、团委、后勤集团总公司:

《西南政法大学教职工考核办法》已经学校第七届党委第5次全委(扩大)会审议通过,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西南政法大学教职工考核办法》

 

 

 

中共西南政法大学委员会

西南政法大学

2013520

 

 

 

西南政法大学教职工考核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其工作积极性,根据《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渝人发〔2000138号)、《重庆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发〔2001161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市属高等学校及教职工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试行)》(渝教人〔20121号)、《西南政法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所有在岗教职工。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实施考核。

第三条 考核的基本原则是:

(一)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

(二)坚持民主公开、程序规范的原则。

(三)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绩效考核与教职工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校党政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与监督。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人事处,负责处理考核日常事务。

各学院(办、处、部、馆、中心)成立由单位党政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组成的考核工作小组,行政负责人为考核工作小组组长,负责本单位人员(含校聘岗位人员)的考核工作。

 

第二章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考核以所聘岗位职责为基础,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

德,主要考核政治表现、思想品德、职业道德和遵纪守法等情况。

能,主要考核教学、科研、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等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及遵守劳动纪律等情况。

绩,主要考核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效率等情况。

廉,主要考核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等情况。

第六条 对教职工在全面考核其德、能、勤、绩、廉的同时,应当重点考核其岗位职责完成情况。

第七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各等次的考核基本标准如下: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全面完成岗位工作职责任务或作出了其他突出贡献者。聘任专职教师、专职科研岗位,除全面完成教学任务外,当年完成聘期岗位科研工作任务三分之一以上者,可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优秀评选。

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较好完成岗位工作职责任务。

基本称职:政治、业务素质不够高,完成工作任务比较差或在工作中造成一定失误。

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低,工作责任心不强,组织纪律性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不能够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

   第八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年来我校工作,且在试用期内的人员,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定职、定级的依据。

(二)涉嫌违纪被立案审查的人员,参加考核,但在其受审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党纪处分或行政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党纪处分或行政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分别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三)凡出现教学、管理、安全等事故的人员,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四)当年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在630日前离退休(经批准延退的除外)的不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71以后离退休的可参加考核,确定等次。

(五)因病、事假、出国()探亲假累计超过6个月(含6个月)的人员不参加考核。因工(公)致伤的人员,治疗、恢复时间超过6个月的免于考核,依据其受伤前的工作表现确定等次。

(六)停薪留职人员在停薪留职期间不参加考核。当年630日前(含630日)回单位工作的,参加考核,确定等次;630日以后回单位工作的,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七)经批准提前离岗人员免于考核,在离岗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的确定为称职。

(八)职员兼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以现职岗位为主进行考核。

(九)受聘教师系列岗位的教师,确因学院教学任务不足而导致教师不能完成教学工作量的,可按照《西南政法大学岗位聘任制实施办法》的规定,用学术论文折抵教学工作量。

教学工作量完成满70%,且其他表现均满足称职及以上条件的,年度考核可以确定为称职;教学工作量完成满40%但不满70%的,年度考核可以确定为基本称职;教学工作量完成不满40%的,年度考核可以确定为不称职;但按实际完成的教学工作量计发绩效工资。

(十)受聘教师系列岗位的教师,完成了教学工作量,但未完成科研工作量的,年度考核可以确定为称职,但按实际完成的科研工作量依比例计发绩效工资。

  第九条 工作情况发生变化的人员,其考核单位的确定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本年度由校外调进的人员,由院(办、处、部、馆)进行考核,确定等次。

(二)从我校借调、派出到校外单位工作的人员,由院(办、处、部、馆)确定考核等次。

(三)军队转业干部、退伍军人,由转业、退伍后所在院(办、处、部、馆)进行考核,确定等次。

(四)学校公派外出学习、培训、进修等超过半年的人员,由原院(办、处、部、馆)进行考核,确定等次。

(五)校内部门之间调动的人员,由调入部门进行考核,确定等次。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核等级确定为基本称职:

(一)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失误2次并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二)工作中办事拖拉、推诿,服务态度恶劣,违反工作程序或行政不作为的。

    (三)上班时间无正当理由经常离岗,破坏团结,无理取闹,影响工作,经批评教育仍无改进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脱岗超过3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6天的。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核等级确定为不称职:

(一)政治素质较差,参加非法组织或参与非法活动的;或在公务活动中或公共场合散布有损党和国家及学校形象的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因贪污盗窃、挪用公款、行贿受贿、打架斗殴、酗酒闹事、参与赌博、迷信色情等违法行为,被有关机关行政处罚或受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三)非因客观原因未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或达不到岗位目标责任要求的;或工作纪律涣散,消极怠工,假公济私,造成较坏影响,经组织批评教育仍不改进的;或缺乏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又不服从组织合理安排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脱岗超过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10天的。

(五)应参加年度考核的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

第十二条  受行政处分、党纪处分人员的考核及等次确定。

(一)受行政处分人员的考核

1.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确定等次,但不得确定为优秀。

2.受记过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3.受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在受处分的期限内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4.对记过处分满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满24个月的,处分解除后的当年参加考核,确定等次。

(二)受党纪处分人员的考核

1.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确定等次,但不得确定为优秀。

2.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3.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考核,确定等次。

4.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5.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三)受党内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人员的考核

受党内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内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其考核不确定等次的时限,按其中处分时限长的一个执行。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优秀等级的人数控制在参加考核人员总数的12%以内,优秀等级应兼顾不同岗位、层次的人员。

 

第三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十四条 教职工考核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实行分类考核,并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注重实效,简便易行,宜于操作。

第十五条  党政管理系列、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系列、教辅系列、工勤系列人员除进行年度考核外,还须进行每学期一次的平时考核,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等次确定的重要依据。专职教师系列、专职科研系列人员不进行平时考核,只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六条  党政管理系列中校聘岗位受聘人员的年度考核,依据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部按照有关文件和程序具体负责。其他系列中校聘岗位受聘人员的年度考核由所在单位具体负责。院(办、处、部、馆)聘岗位受聘人员的考核,由学校授权所在院(办、处、部、馆)负责组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七条 平时考核每学期开展一次,由院(办、处、部、馆)负责考核。

平时考核评价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差”。

平时考核的基本程序是:召开本单位全体职工参加的考核会,职工进行工作述职;单位领导进行点评,职工之间互评;通过无记名评分的方式,评出每名职工的等次;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

对于在考核中被确定为“差”等次的,由院(办、处、部、馆)给予警告。教职工在一个考核年度中若两次被确定为“差”等次的,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

  第十八条 教职工(处级以上干部除外)年度考核由人事处负责组织,各院(办、处、部、馆)具体负责考核。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被考核人按照考核内容和标准、岗位职责以及对年度工作任务完成的情况进行总结,填写相关考核登记表。

(二)院(办、处、部、馆)根据被考核人的工作实绩、德才表现和平时考核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评议,并通过党政联席会等方式集体决定,提出考核意见并确定被考核人的考核等级。

(三)学校对院(办、处、部、馆)确定的“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和“不确定等次”的意见进行审查和确认。

(四)校人事处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所在院(办、处、部、馆)。

(五)被考核人对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院(办、处、部、馆)申请复核。院(办、处、部、馆)接到申请后,提出初步复核意见,报学校研究确定后通知被考核人。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九条  教职工的年度考核结果作为晋升职务、晋升工资档次、岗位聘任和绩效工资发放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与岗位聘任的关系按照《西南政法大学岗位聘任制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发放的关系按照《西南政法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与学校评选先进活动、开展奖励表彰工作紧密结合。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各类优秀评选应予优先推荐。

第二十三条  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前一个聘期考核不合格者,后一个聘期降低一个岗位档次聘任。

 

第五章 考核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各院(办、处、部、馆)应当高度重视教职工的考核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防止形式主义和走过场。

  第二十五条 对在考核中循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的,学校将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年度是指自然年度。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学校教代会审议,校党委全委会审定,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批准后,自2013224日起施行。国家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后勤集团总公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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