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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西南政法大学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办法(试行)

2014-05-04 10:02 浏览: 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学院、处(部、办)、图书馆、期刊编辑部、法研所、信息中心、工会、团委、校医院、后勤集团公司:

《共青团西南政法大学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办法(试行)》已于2013516日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西南政法大学委员会

                         2013年5月30

 

 

 

 

 

共青团西南政法大学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评选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引导和激励广大共青团员、团干部勤奋学习、扎实工作,充分发挥先锋模范的示范作用,根据团中央、团市委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表彰的范围:

(一)先进集体评选表彰范围:我校各学院团委(直属团总支)、团支部(总支)以及各类活动型团组织。

(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范围:我校各学院团委书记及各级团组织专兼职团干部、在读具有正式学籍的研究生、本科生和组织关系已转入我校的成教自考生。

第三条 评选表彰的种类:西南政法大学五四红旗团委、五四红旗团支部(总支)、优秀团委书记、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

第四条 团内评选表彰工作在党委的领导下进行,每年开展一次,在五四青年节前后进行,由校团委负责具体评选并进行表彰。

第五条 每年评选表彰的名额:

(一)“西南政法大学五四红旗团委”评选数量约为学院团委总数的20%,根据当年学院团委年度考核情况,可酌情增减12

(二)“西南政法大学五四红旗团支部(总支)”评选数量为各学院团支部(总支)总数的5%(总支不超过1个),拟授予学校当年度先进团委的学院可增加2个名额

(三)“西南政法大学优秀团委书记”评选数量为学院团委书记总数的30%

(四)“西南政法大学优秀共青团员(团干)”评选数量为各学院除本科新生年级团员总数的3.5%,拟推荐为当年度先进团委的学院增加10个名额;其中优秀团干部数量不得少于五分之一,有全日制研究生的学院在评选时必须考虑一定比例的研究生优秀团员(团干)。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五四红旗团委、优秀团委书记以及五四红旗团支部(总支)在根据《共青团西南政法大学二级团组织考核体系》考核结果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产生。排名在前20%的学院授予其年度“五四红旗团委”称号,排名在前30%的学院团委书记授予其年度“优秀团委书记”称号,同时排名在前20%的学院优秀团支部(总支)、优秀团员(团干)的名额按第五条(二)、(四)款增加。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参评该年“五四红旗团委”及团委书记:

(一)无故不按时、按量交纳团费;

(二)共青团班子配备不齐、不稳定,相关政策待遇落实不到位;

(三)共青团干部出现重大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或当年有被查实的对共青团工作的有效投诉。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且当年的考核名次不低于前50%,也可授予其年度“优秀团委”,同时授予其团委书记“优秀团委书记”称号:

(四)在“挑战杯”全国大学生科技学术竞赛及创业计划竞赛中,所组织的参赛作品获得全国银奖(二等奖)以上奖项;

(五)在学校的重大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

第七条 “西南政法大学五四红旗团支部(总支)”的评选条件:

各学院团委在所在党总支的领导下,按照名额分配根据以下条件进行评选:

(一)工作活跃,成绩显著。有特色活动,有效吸引团员青年积极参与,在落实上级团组织工作上成绩显著;

(二)组织设置和工作制度健全,共青团各项工作按时、规范,年度内无有效投诉;

(三)团支部成员工作能力较强,在团员青年中有较高的认同度;

(四)能够积极利用微博等新媒体开展团的工作,效果好。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参评该年“五四红旗团支部(总支)”:

(五)团支部成员在年度内有受处分记录;

    (六)班风、学风不端正,组织纪律性差,必修课程的学习成绩不及格率(不及格人次/考试总人次)高于20%

(七)没有开通团支部认证微博,或开通后利用率较低。

当年有活动获得“第二课堂品牌活动”称号的支部(总支),且没有上述不得参评的情况时可直接被授予优秀团支部(总支)称号。

(二)“西南政法大学优秀共青团员”的评选条件:

    (一)拥护党的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团章》,模范履行团员义务;

    (二)积极参加各项校园文化活动,在校风学风建设中具有模范带头作用;

    (三)遵纪守法,学习刻苦,成绩优良,参评学年内两次综合测评均不低于所在支部前50%,考试无不及格科目;

    (四)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青年志愿者活动。

第九条“西南政法大学优秀共青团干部”的评选条件:

(一)符合“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二)连续担任团干部一学期以上,且参评时仍继续担任团干部;

(三)工作认真,作风务实,具有大局意识、奉献精神和广泛的群众基础,能够在团员青年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四)工作能力强,能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工作成绩突出。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十条 评选部署:每年34月份,校团委进行共青团工作年度考核,并下发评选通知;各学院团委、直属团总支应按照考核体系认真准备,并将评选通知及时传达到各级团组织和团员青年。

第十一条 自愿申报:各级团组织依据评选名额,自行召开支部大会,对照评选条件推荐候选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并向学院团委或直属团总支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 初评公示:各学院团委、直属团总支根据团支部申报材料和日常工作开展情况,按照名额确定“五四红旗团支部(总支)”、“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推荐名单并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审核报批:各学院团委、直属团总支将各项申报材料统一汇总后上报校团委,校团委进行审核,经团委常委会研究通过后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四章 表彰与管理

第十四条 每年青年节前后对西南政法大学“五四红旗团委”、“五四红旗团支部(总支)”、“优秀团委书记”、“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进行表彰,颁发证书。

第十五条 获奖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参评当年重庆市或全国共青团系统各类评优,可优先予以推荐。

第十六条 以上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履行一定程序后可予以撤销其荣誉称号:

(一)共青团工作被学生投诉,团员青年反映强烈,经核查情况属实的;

(二)创建及申报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现象,经查属实者;

(三)有其他应当撤销荣誉称号行为或情况出现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此前同类文件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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