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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2014-05-04 10:04 浏览: 次

各学院、处(部、办)、图书馆、法研所、信息中心、校医院、后勤集团总公司、工会、团委:

《西南政法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经201374日第七届党委第38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西南政法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中共西南政法大学委员会

                               西南政法大学

201395

 

西南政法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201374第七届党委第38次常委会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推动研究型高水平大学建设,调动学校教师科研积极性,提高科研成果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成果包括发表的学术论文、出版的学术著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成果及专利科研成果等。

第三条  学术论文奖励标准

(一)A类期刊论文每篇奖励50000元;

(二)B类期刊论文每篇奖励20000元;

(三)C类期刊论文每篇奖励5000元;

期刊分类以《西南政法大学期刊分类办法》为准。

第四条  学术著作奖励标准

(一)每部著作奖励10000元,已受学校、学院、学科、研究基地和研究中心等资助出版的除外。

(二)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的著作每部另行给予20000元的入选奖励。

    第五条  获奖成果奖励标准

(一)获得国家级奖的成果,奖励标准为:一等奖,100000元;二等奖,50000元;三等奖,20000元。

国家级奖是指以中央(国务院)名义颁发的优秀科研成果奖。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视为国家级奖。

(二)获得省部级奖的成果,奖励标准为: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5000元;三等奖,3000元。

省部级奖是指以国务院各部委或省级政府名义颁发的优秀科研成果奖。

第六条  咨询报告的奖励、专利奖励和在国外著名出版社出版的著作奖励,由申请人向学院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后,提出奖励建议。

    第七条 校定C类及以上论文、著作、专利、获奖成果由学校奖励。校定D1类期刊论文奖励不得高于2000/篇,校定D2类期()刊论文奖励不得高于1000/篇。校定D1D2类期刊论文由学院自主决定奖励。

学院、学科可以按项目方式设立期刊论文培育计划,并在科研处备案。所设项目不得与学校年度资助项目重复,且项目申报人每年度只允许申报一项。培育计划项目资助经费不得超过校定期刊论文奖励标准的两倍。

第八条  同一成果符合不同奖励标准的或多次获奖,论文或著作多次发表或出版,按最高标准奖励,不重复奖励。

按照本办法已获得过奖励的科研成果,再版时原则上不再给予奖励;如再版修订的比例较大,可由本人向学院学术委员会提出奖励申请,并报经校学术委员会评议确定。

第九条  科研奖励按学年度核定发放。上一年度由于作者以外的原因而未予奖励的,经审核后在下一年度予以补发。

第十条  境外发表学术论文的通讯作者视为第一作者。

第十一条  科研成果奖励以西南政法大学科研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并经学校科研处审核通过作为依据。

第十二条  奖励标准的适用

(一)适用于本校在岗教职工完成所聘岗位规定职责任务后,以西南政法大学名义并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出版的学术著作、获奖成果与专利成果等。

(二)本校聘任的兼职教授、客座教授、讲座教授、名誉教授以西南政法大学为唯一署名单位发表的期刊论文,按照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所聘人员如有合同约定的,合同任务内的科研成果不再给予奖励。

(三)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人大复印报刊资料》转载的学术成果,按最高奖励级别认定。论文被同一级别期刊转载,按照应奖励级别的1.5倍给予奖励。

(四)本校离退休教职工发表的期刊论文,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50%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西南政法大学期刊分类办法》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西南政法大学科研成果登记与认定办法》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后,报学校批准通过。

第十四条  学校对科研业绩突出的教师可以另行给予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201331以后的科研成果奖励适用本办法。原《西南政法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西政委发[2009]88号文件及其附件)同时废止;学校以往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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