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办法
(2016 年 4 月 1 日校长办公会通过, 自 2017 级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 潜心科研、 勇于创新、 积极进取, 全面提高我校研 究生培养质量, 根据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 育投入机制的意见》 ( 财教 〔2013〕 19 号) 、 《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 < 研 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 的通知》 ( 财教 〔2013〕 219 号) 以及 《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 < 重庆市属高等学校研究生资助资金 管理办法 > 的通知》 ( 渝财教 〔2014〕 124 号) , 结合我校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金的来源包括: 上级财政拨款、 学费收入和学校筹资。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新生奖学金、 综合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 新生奖学金
授予科研创新潜力大、 入学考试成绩特别优异的研究生; 综合奖学金授予在 校期间学业及综合表现优异的研究生; 专项奖学金授予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 的研究生或特定研究生群体, 包括国际交流专项奖学金、 科研成果奖等。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坚持 “ 公开、 公平、 公正” 的原则, 按照各类奖学 金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定。
第五条 适用对象及基本条件:
( 一) 研究生新生奖学金、 综合奖学金适用于录取类别为非定向就业的中国籍 全日制在校研究生; 专项奖学金的适用对象由相关办法确定。
( 二) 研究生申请学业奖学金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政治立场坚定;
2.遵守法律、 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3.勤奋学习, 成绩优秀, 诚实守信, 道德品质优良, 无学术不端行为;
4.道德品质优秀, 关心集体, 乐于奉献, 能在研究生中起到示范引领作用。
第二章 新生奖学金
第六条 新生奖学金的奖励额度:
博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奖励金额 12000 元;
硕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分为三个等次: 一等新生奖学金奖励金额 12000元, 二等新生奖学金奖励金额 8000 元, 三等新生奖学金奖励金额 4000 元。
第七条 新生奖学金的评定条件及比例:
( 一) 博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申请者须为与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 ( 指二级 学科) 的当年应届全日制硕士毕业生。 学科组、 学院在推荐获奖人选时, 应 重点考虑以下因素:
1.拟录取博士生的入学考试成绩加权后的排序;
2.拟录取博士生已有的科研成果及参与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的情况;
3.拟录取博士生的专业功底、 思维能力和学术潜力;
4.外语水平。
( 二) 硕士研究生一等新生奖学金的评定比例不超过当年招生总人数的 10% , 二等新生奖学金的评定比例不超过当年招生总人数的 20% , 三等奖学金的评 定比例根据当年的招考情况由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根据当年生源和预算, 结合招生学院和学科组的意见加以确定, 最低不低于当年招生总人数的 30% 。 各等次新生奖学金原则上以入学考试初试与复试在本专业本复试组的加权排 序名次为序进行评定, 优秀本科生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 ( 含 “ 中 国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研究生支教团” 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 可授予一等新生奖学金。
调剂生不得参评研究生新生奖学金一、 二等奖, 调剂录取的研究生人数也不 计入研究生新生奖学金一、 二等奖的评奖基数。
第八条 新生奖学金评定方式: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根据当年生源状况、 招生计划以及拟录取情况提出当年新 生奖学金获奖人数确定的基本原则, 并按新生奖学金评定比例确定各学院、 各学科新生奖学金的具体获奖人数, 报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定。 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根据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时的综合情况以及硕士研究生 入学考试初试、 复试加权总排序, 结合学院与学科导师的建议确定获奖研究 生名单, 经分管校领导审定后, 明确告知拟录取研究生。
第九条 新生奖学金的发放:
新生奖学金分两次发放, 获奖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完成报到注册于续后首次发放获奖金额的 50% 。 完成第一学年学习后, 对符合要求的获奖学生 发放另 50% 奖学金。
获奖学生如出现下列情形, 暂停或不予发放新生奖学金:
( 一) 研究生新生放弃入学资格或未按期、 按要求办理报到注册子续者, 不予 发放新生奖学金。
( 二) 获得新生奖学金的研究生在第一学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对尚未发放的50% 奖学金不予发放:
1.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报到注册的;
2.在第二次发放前退学的;
3.必修课或选修课未达及格标准的 ( 不含第一外国语) ;
4.有抄袭、 剽窃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 或者有考试作弊等违反校规校纪 行为的;
5.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 行政处罚、 刑事处分、 因涉嫌犯罪正在被追究的;
6.德育基础得分低于 10 分的。
( 三) 研究生报到注册后提出休学申请的, 应暂停发放新生奖学金, 待其复学 后恢复发放。
( 四) 录取后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 ( 中国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研究生支教 团成员除外) , 视为自动放弃新生奖学金获奖资格。
第三章 综合奖学金
第十条 综合奖学金的奖励额度、 评选比例及评定条件:
( 一) 博士研究生综合奖学金
1.博士研究生综合奖学金分为一、 二、 三等奖共三个等次, 奖励金额分别为
12000 元、 8000 元及 5000 元。 各等次综合奖学金的评定比例分别不超过本年 级、 本专业有资格参评综合奖学金的学生总人数的 10% 、 20% 、 30% 。
2.博士研究生综合奖学金的评定, 应当全面考察其思想品德、 学术品行、 综 合考试成绩、 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等情况, 以思想品德、 学术品行良好为前 提, 以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为重点。
( 二) 硕士研究生综合奖学金
1.硕士研究生综合奖学金分为一、 二、 三等奖共三个等次, 奖励金额分别为10000 元、 6000 元及 3000 元。
2.综合奖学金的评选以本年级、 本专业有资格参评综合奖学金的学生人数为 基数, 以综合测评为依据, 按照综合测评排序的前 10% 、 30% 、 60% 分别确 定为综合奖学金的一、 二、 三等奖。
( 三) 综合奖学金各等次不兼得, 同一学年综合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不兼得, 出国、 出境交流 (6 个月及以上) 未在校学习的各类研究生不参评综合奖学 金, 出国、 出境交流不足 6 个月的研究生, 以同期在我校学习的成绩参评当 年综合奖学金。
第十一条 综合奖学金的评选时间:
综合奖学金的评选, 应在每一学年课程结束后, 根据综合测评排名评定。 综合测评排名计算基数应排除国家奖学金获得者、 因出国、 出境交流不参 评的研究生等。
三年制研究生在第三、 第五学期评定, 两年制研究生在第三学期评定。 具 体评定时间由学院自行安排, 但需在当年 11 月 15 日前完成。
第十二条 综合奖学金的评选程序:
( 一) 学院奖助学项目评审委员会制定提交评审方案 ( 含评审委员会成员名 单、 时间安排、 名额计算、 评定程序等) ;
( 二)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对方案进行审定;
( 三) 学院依规评选, 并将拟获奖人选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批。 第十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参评综合奖学金:
( 一) 未经同意不按时完成报到、 注册于续的;
( 二) 必修课与选修课有重修或补考记录的 ( 三年制研究生于第三学期评定 综合奖学金时对第一外国语不做要求) ;
( 三) 有抄袭、 剌窃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或者有考试作弊等违反校 规校纪行为的;
( 四) 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 或者受到行政处罚、 刑事处分、 因涉嫌犯罪正 在被追究的;
( 五) 参评当年德育基础得分低于 10 分的。
研究生在申请综合奖学金过程中如有隐瞒真实情况、 弄虚作假者, 一经发 现, 即取消本次参评资格以及此后所有奖学金的参评资格; 综合奖学金己经发放的, 予以收回, 并记入个人奖助诚信档案。
第四章 专项奖学金
第十四条 专项奖学金包括国际交流专项奖学金、 科研成果奖等, 分别依据 《 西南政 法大学国际交流专项奖学金实施办法》 、 《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科研成果奖 励办法》 等规定进行评审。
第五章 评定机构
第十五条 新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由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负责组织; 综合奖学金的 评审工作, 由各学院按文件要求设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 专项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由相关文件规定的评定机构负责组织。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学业奖学金在评定过程中均应在校、 院两级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 提交学校审批, 确定获奖人选。
第十七条 相关管理工作人员和研究生导师在研究生奖学金评定过程中, 应严格执行 国家有关法规, 杜绝弄虚作假。 违反公平原则和职责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 依据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各学院须依据本办法, 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研究生学业奖学 金评定工作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数字均含本数, 所涉及的必修课本专业排名均采用加权平 均数。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和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7 级研究生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