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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18年保险基数的通知

2018-04-28 17:38 来源: 人事处 浏览: 次

校内各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统一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226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6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完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68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223号)《关于西南政法大学教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相关事宜的通知》(西政校发〔2014〕132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和上级部门的工作部署,经重庆市社会保险局审批,自2018年1月起调整我校教职工保险基数,现将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教职工五险基数

  (一)从2018年1月起,以2017年度月缴费工资为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月缴费基数。

  (二))2018年1月起,以2017年本人月平均工资为非在编人员(不含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由飞斯特公司统一调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月缴费基数。

  二、调整五险的月缴费额

  个人需按上级部门规定的比例进行缴费的保险有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2018年个人月缴费额根据月缴费基数乘以相关保险的个人缴费比例计算而来。

  从2018年5月起按照调整后的教职工个人月应缴费额分别在交通银行卡和工商银行卡代扣(可分别在5月份的财务工作平台和人事工作平台中查询具体金额)。

  三、2018年1至4月的结算

  2018年1月起经重庆市社保局审批的五险的月缴费基数调整后,按规定需对2018年1至4月个人应缴费额与2018年1至4月每月已代扣额(按2017年缴费基数计算)进行结算。

  (一)在2018年5月的统发工资中补扣2018年1至4月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月应缴额差额(具体金额可在人事工作平台中查询)。因此,2018年5月的统发工资(交行卡)与上月有差异属调整补扣,2018年6月起按2018年月应缴费额正常代扣。

  (二)在2018年4月绩效工资补发结算中对2018年1至4月的失业保险和非在编人员养老保险月应缴费差额进行结算(具体金额可于5月在人事工作平台中查询)。

  (三)2018年1至4月医疗保险个人应缴费差额由校医院收到社保局的医保补扣通知单后另行结算。

  人事处
  校医院

  2018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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